6.2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6.2.1 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6 . 2 . 2 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 ;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
6 . 2 . 3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规定增加1 . 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 0倍计算。
6 . 2 . 4 阅览室及藏阅合一的开架阅览室均应按阅览室功能划分其防火分区。
6 . 2 . 5 对于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6 . 2 . 6 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 . 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
6.2.7 图书馆的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6 . 2 . 1 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和密集书库均属于藏书空间。这些空间中存放有大量的书籍或珍贵的文献,应采取专门的防火保护措施,以阻止火灾向相邻区域蔓延,避免或减少火灾损失。因此,规定此类书库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离,当防火墙上开设洞口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实施要点说明: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和密集书库的围护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分隔墙体应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墙上开设的洞口应设甲级防火门。
6 . 2 . 2 本条是对不同类型的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的限定。划分防火分区是为了有效控制火灾影响的范围,减少火灾损失。书库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可燃固体”,其防火分区的划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实施要点说明:各种类型的书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规范的规定;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
6 . 2 . 4 藏阅合一的开架阅览空间模式在目前图书馆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原规范规定此种空间按书库划分防火分区,使防火分区面积划分过小,难以适应现代图书馆的功能需要。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对此反应强烈,要求适当放宽藏阅合一空间的防火分区限制范围。因此,本规范编制组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共识:①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是在阅览室存放相当数量的图书资料,火灾荷载增大;②阅览室的部分空间被书架占用,容纳的读者数量相应减少;③开架阅览空间中所存放的图书资料多为流通性较强的资料,不同于特藏文献珍贵重要,造成的火灾损失相对较小;④较为开敝的空间形式能更好的适应目前我国图书馆建设的发展需要。综合以上因素,本规范编制组认为对图书馆内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其防火分区面积的划分可不按书库进行划分,而按阅览室划分相应的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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